交通部查Uber違法,針對計程車業者提出的7大樣態、總計60件檢舉案做出一致性執法標準,確認與Uber合作的租賃車不能如計程車一般上路巡迴攬客、需有乘客身分認證及租車單等。但租賃車僅能自用不能營業,官員坦承在稽查上有難度。



立法院6月12日召開「Uber重新營運爭議問題處理協調會」,會中計程車業者列舉Uber違法事由。公路總局已召集相關監理所,對Uber違法樣態做出一致性執法標準,換句話說,接下來監理所會分頭稽查60件檢舉案,若違法屬實將會開罰,預料和Uber合作的租賃車業者恐吃下罰單。這60件檢舉案包含7大違法樣態,據公路總局6月30日函文立法院之內容,確認駕駛人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僅能自用,不得用於營業也不得巡迴攬客。再者,駕駛人須符合具職業駕駛執照,且車輛要有營業車牌照之規定。「我們真的要為Uber去犧牲嗎?政府要不要先把多元化計程車去除掉?」台北市某租賃業者表示,現在只能盡量與Uber合作,租賃車3、40年來經營得好好的,卻因為最近的風波,多了一堆規範設在租賃車頭上,政府還搞了「多元化計程車」方案,結果市場與租賃車重疊不說,現在還要一直被計程車檢舉。不過,租賃車僅能自用有查證上的難度。公路總局官員坦承,能否開罰的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汽車乃駕駛承租而來,「是否有契約?或有文件可以證明他是租的?」預料部分租賃車業者不見得願意配合,可能以駕駛有繳交靠行費等理由推託。另外,計程車業者還依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項,檢舉租賃車為依全日、半日、小時方式計費。公路總局官員表示,目前並沒有明確法令規範,執法有模糊地帶,未來擬請租賃車公會提出費率計算方式讓租賃車業者遵循,不排除朝區分計程車與租賃車的方向修法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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